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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编制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指导手册

        

        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停车问题是一大痛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多部门于2018年10月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为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停车供给: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

        按照要求,城市停车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其中,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5倍之间。

        按照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原则,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其中,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一般占供给总量的80~85%,城市新建区域可适当提高比例;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一般占供给总量的10~15%;路内停车泊位一般占供给总量的3~5%,中小城市可相应提高比例。

        停车配建标准:城市中心区低于外围区

        需配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进行细分调整。其中,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低于城市外围地区。

        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可降低配建停车位标准。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覆盖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等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比其他区域降低10%-15%。

        新建或改建的住宅项目周边邻近300米范围内地块存在基本停车位缺口,可适当增补该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并对周边共享使用。

        此外,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求。车位富余的前提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对外短时间开放,但禁止出售给非本住宅区的单位和个人。

        公共停车设施泊位不超过300个

        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方面,公共停车设施规模一般不宜大于300个泊位,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按照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选择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等型式。强化广场地下空间、高架地面空间等复合土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路内停车:公共停车设施20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位

        城市主、次干道及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路内停车泊位主要设置在支路,交通负荷度较小的次干道以及有隔离带的非机动车道上。

        此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设施的200米半径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车位尺寸规定:地下停车库车位面积不少于30平

        按照要求,车位尺寸按照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如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不能认定为车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不予以竣工验收、确权登记。

        新建的停车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标准停车位,路内停车泊位的用地面积为15~20㎡/标准停车位。

        停车收费标准:不同区域、时段价不同

        公共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位于城区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设施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


        

2018-11-21 9:34:21     浏览人次: 2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