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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为促进城市空间特色塑造,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8月12日印发《安徽省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指导规划编制工作。以下是《导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工作,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增强城市空间活力,促进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打造具有徽风皖韵的美好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城市空间特色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在城市总体层面上传承和塑造城市空间特色的专项规划,也可作为总体城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安徽省城市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
  第四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范围、年限应当与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年限一致。
  第五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空间特色定位,对城市空间特色结构和城市空间特色要素进行整体规划与安排,是城市总体规划实体空间环境规划的深化与细化,用以引导与控制城市空间特色建设与管理工作,达到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富有独特魅力城市的规划目标。
  第六条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传承文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关注市民生活需求与情感认同,依据各地不同的自然环境、历史遗存、地域文化、时代风貌等特色资源,注重地形、水系、植被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注重发掘与弘扬传统文化与地方风情,将空间特色塑造与城市用地布局优化、功能设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及开敞空间规划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高度凝练城市空间特色,突出城市重要的特色节点、路径(通廊)与界面,体现人本性、地方性、文化性、生态性、系统性与重点性。
  第七条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当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专家指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各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组织编制工作,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建筑、园林、旅游、文化、历史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并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公众参与,集思广益,提高规划水平。

  第二章规划主要内容
  第八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对城市自然、历史、文化、建筑、园林等各类特色资源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与评价。
  2.提出城市空间特色定位。
  3.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现状特征及发展趋势,明确城市特色分区、特色节点、特色路径与景观廊道、特色界面及建筑高度分区等,提出规划控制与引导要求,构建城市空间特色结构。
  4.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城市道路、建筑、绿地、雕塑、标识系统、色彩等空间特色要素的城市设计原则要求。
  5.进行空间特色建设策划,明确建设时序与近期建设安排。可选取城市重点区段开展城市设计,策划建设项目。
  6.提出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管控措施。
  第九条城市空间特色资源调查与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当地区位、山体、水系、植被等自然环境要素,分析生态本底条件,明确自然环境特色资源。调查当地历史沿革、宗教信仰、礼仪节庆、风俗习惯、地方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环境要素,分析城市文化特征,明确历史人文环境特色资源。调查城市空间形态、产业布局、城市路网、主要街区、重大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建筑风貌、城市色彩等城市空间特色要素,分析城市空间特征和时代风貌,明确城市空间环境特色资源。
  2.开展市民城市特色认知与环境满意度调查,分析市民对城市空间特色塑造的普遍诉求。
  3.按照特色资源集中度分析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与城市空间环境各类特色资源空间分布特征,按照特色资源重要性对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与城市空间环境各类特色资源进行分级评估,提出城市空间特色塑造的优势条件与存在问题,综合评价城市整体空间特色资源。
  第十条按照“发掘、整合、培育”总体思路,提出城市风貌建设目标,确定城市空间特色定位。城市空间特色定位应当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征鲜明、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城市空间特色结构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照城市功能分区与用地布局规划要求,研究居住、生产、游憩等主要行为活动方式,围绕核心功能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记忆地区与主要公园绿地等,合理划分城市特色分区。综合考虑各类特色资源空间分布与级别,确定城市重点特色区域,提出空间特色控制与引导原则要求。
  2.综合考虑城市重点特色区域、特色节点之间的生态与视景关系,合理组织城市眺望系统,划定城市主次特色路径与景观廊道,并对特色路径与景观廊道提出空间特色、视景关系控制与引导原则要求。
  3.综合考虑城市自然山水格局、道路系统、公园绿地、历史文化保护地段与重要建筑布局等,结合城市核心、城市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主要游憩地段、标志性建筑等,合理布局城市特色节点,并按照各特色节点空间特征与形象主题,提出空间特色控制原则要求。
  4.对城区内环山、滨水、对外交通(铁路、公路)、主要街道、主要开敞空间等城市重点特色界面提出天际轮廓线等空间特色控制原则要求。
  5.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强度控制要求,结合用地功能、区位、景观、交通、历史文化、经济性等因素,划定建筑高度分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和高层建筑布局原则要求。
  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与空间特色塑造要求,增加城市空间特色结构规划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空间特色要素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城市道路,重点是出入口道路、商业街(主要商业街、步行商业街)、园林路(沿山、滨水)、传统街巷等,提出空间尺度、建筑退界、建筑贴线率、道路路面景观、沿街建筑风格协调等城市设计原则要求。
  2.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及其他建筑,特别是作为特色节点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等城市标志性建筑,提出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及建筑群组合关系等城市设计原则要求。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城市与古建筑较多的城市,建筑风貌应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可识别性,强化地方建筑符号、材料的运用。
  3.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城市各类绿地提出树种选择、空间景观意向等城市设计原则要求。皖南、皖西、沿江等山区、丘陵城市,应注重对城市空间塑造有重要影响的山体生态绿地景观控制,滨水城市应注重对城市空间塑造有重要影响的水系生态绿地景观控制。
  4.对城市雕塑、城市环境小品(包括市政设施小品、交通设施小品、园林游憩设施小品、户外广告小品等)与城市标识系统等提出城市设计原则要求。
  5.确定色彩风格,对商业中心区、生活居住区、工业仓储区等不同区段提出城市色彩控制原则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较多的城市,其城市色彩风格的确定应注重与传统建筑色彩协调。
  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与空间特色塑造要求,增加城市夜景规划等城市空间特色要素规划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空间特色建设策划包括下列内容: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围绕城市风貌建设目标与空间特色定位,合理确定空间特色规划实施时序。
  2.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开展空间特色塑造近期建设项目策划,确定空间特色塑造项目。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空间特色定位,围绕城市空间特色结构规划与城市空间特色要素规划控制要求,提出规划实施和控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包含保障机制、实施策略、管理程序和管控措施等。

  第三章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集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文本主要包括城市空间特色定位,特色分区、特色节点、特色路径与景观廊道、特色界面等城市空间特色结构规划控制要求,道路、建筑、绿地、雕塑、环境小品、标识系统、色彩等城市空间特色要素规划原则控制要求,城市空间特色建设策划,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实施与控制管理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图集主要包括下列图纸:
  1.城市空间特色资源分析图。
  分析城市在区域自然与人文地理环境中的特征与作用等;标明城市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城市空间环境等各类特色资源的分布、景观价值、景观特征与景观等级;标明城市现状各类特色分区(主要是重点特色区域)的范围与景观特征;标明城市现状特色节点、特色路径与景观视廊、特色界面的位置与景观特征;标明对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有重要价值的现状道路、建筑、绿地、雕塑等特色要素分布与景观特征。
  2.城市空间特色结构规划图。
  表达城市空间特色格局优化意图与布局模式,标明城市空间特色总体结构,包括各类特色分区(主要是重点特色区域)与主要的特色节点、特色路径与景观视廊、特色界面等,标明城市特色空间点、线、面相互关系。
  3.城市特色分区规划控制图。
  标明城市各类特色分区(主要是重点特色区域)的位置、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要求等相关内容。
  4.城市特色节点规划控制图。
  标明城市核心、城市出入口、主要道路交叉口、重要开敞空间、主要游憩地段、标志性建筑等各类特色节点的位置、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要求等相关内容。
  5.城市特色路径与景观廊道规划控制图。
  标明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滨水绿带、城市景观轴线、主要特色节点之间视景通廊等各类特色路径与景观廊道的起讫点、走向、控制范围和规划控制要求等相关内容。
  6.城市建筑高度分区规划引导图。
  标明城市各类建筑高度分区及高度控制要求,表达建筑高度引导与控制意图。
  7.城市色彩分区规划引导图。
  标明城市各类色彩分区及色彩控制要求,表达城市色彩引导与控制意图。
  8.城市空间特色近期建设项目分布图。
  标明城市空间特色塑造近期项目位置、范围、建设内容与城市设计要求。
  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特点与空间特色塑造要求,增加城市特色界面规划控制图、城市夜景规划引导图、城市建筑密度分区规划引导图、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建设时序图、重点特色区域城市设计引导图、重要特色节点城市设计引导图、特色路径与景观通廊城市设计引导图、特色界面城市设计引导图等规划图纸及其他规划分析性、表现性图纸。
  第十八条城市空间特色规划附件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及编制过程中所形成的数字媒体文件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除符合本导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7-11-16 10:04:34     浏览人次: 1660